近日,南疆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巴拿马籍外轮开展远程检查时发现,该轮分别于2021年02月07日和10日违法排放。无独有偶,另外一条巴拿马籍外轮分别于2020年09月23日及2021年03月13日
1. 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n mile 以外,使用经认可的设备排放经过打碎和消毒的生活垃圾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12n mile 以外排放未经打碎和消毒的生活垃圾污水。但不论何种情况,不应将集污舱柜中储存的生活垃圾污水或来自装有活动物的处所的生活垃圾污水倾刻排光,而应在船舶以不少于4kn船速在航行途中。
2.船上装有经认可的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同时排出的污水在其周围的水域中不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使水变色。经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排放污水应满足规定的生活垃圾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
在内河和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含)的海域船舶利用船载收集装置收集,排入接收设施或利用船载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后在航行中排放。
从上述规定能够准确的看出,国标要求所有靠泊国内港口的船舶在港停泊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海域排放生活垃圾污水。国标的要求要高于公约,这在以往是不多见的。
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在对一些需要保护的特殊区域(内河、水源地等)制定了更为严格的标准,以保护当地水域和环境的安全。
在日常执法过程中我们得知,造成外籍船舶违法排放生活垃圾污水的问题大多是两个:
一是对中国的领海基线划分不够了解,二是不知道中国关于生活垃圾污水排放的要求要高于国际公约。
在此,对众多外轮代理公司做出提醒,在代理外籍船舶时,要加强宣传,做好船舶到港前的提醒工作,在避免船舶对国内海域造成污染的同时,减少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同时也提醒广大船员朋友,加强法律意识,避免违法排放,维护好我们共同的海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