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环办水体函〔2020〕52号《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中除强调“加强分类管理,严防污染扩散”、“强化消毒灭菌,控制病毒扩散”的总体要求外,还公开了《新冠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以下简称“技术方案”)。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王凯军教授参与了该技术方案的编制工作,在2003年同样是王凯军教授牵头组织编制了SARS的应急技术指南。E20平台请他对比对新技术方案所传达的最新动态进行解读。此技术方案大多数表现了三大特点:编制依据更完善,法规体系健全;方案设计更加全面,重视以人为本的人员保护;重视源头消毒,切断污染源。其背后也体现出近二十年来我国医院污水法规、标准建设、医院污水处理厂建设和市政污水处理厂建设巨大成绩的支撑。
2020年2月1日,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透露,在某些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的粪便中检测出2019-nCoV(新冠病毒)核酸阳性;2月2日,钟南山院士在采访中提醒,要高度警惕新冠病毒粪口传播的问题。城镇污水处理厂作为水环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此次疫情肆虐之时,也打起十二分精神。
针对当前公众所关注的我国污水处理系统能否有效防控疫情传播等问题,王凯军教授在回答E20研究院的采访中表示:我们的祖国针对传染病通过污水传播已经建立了三级防护体系:1、病房内病人的排泄物做消毒处理与其他废物一起,进入医院危险废物回收处理体系;2、在各级医院,特别是传染病医院均建立了医院污水处理系统;3、医院污水进入城市下水道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在城市污水处理厂根据标准均设置了不一样的消毒设施。
发达国家对医院污水的管理十分严格,不仅建立了医院内的卫生安全管理体系,而且对不同条件下医院污水的处理方法也有明确规定。在对污水水质做处理的同时,还进行了消毒处理。世界卫生组织(WHO)也要求是对医院污水产生、处理、排放的全过程进行监管,监管范围不仅包括下游城市污水处理厂,也包括对污泥处理的要求。同时,绝大多数的发达国家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都设有污泥消化和无害化甚至焚烧装置,经过无害化处理之后的污泥能够达到WHO的相关规定的。
2020年2月1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适时发布了环办水体函〔2020〕52号《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中除强调“加强分类管理,严防污染扩散”、“强化消毒灭菌,控制病毒扩散”的总体要求外,还公开了《新冠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这也是生态环境部继2003年《“SARS”病毒污染的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之后,针对病毒疫情发布的又一重量级医疗污水处理技术方案。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王凯军表示:对比《“SARS”病毒污染的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以下简称“SARS技术方案”),《新冠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以下简称“新冠病毒技术方案”)大多数表现了三大特点:一、编制依据更完善,体现了我国法规标准建设的成绩。“新冠病毒技术方案”的编制过程、方案设计、处置要求等环节均依据大量现有的排放标准、技术规范。这些标准、规范大部分都是2003年以后正式对外发布实施的。相比较“SARS技术方案”而言更成熟、完善,也体现了我国近十几年来法规标准建设的成绩;二、方案设计更加全面,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从业人员保护。“新冠病毒技术方案”除了强调“分类管理、强化消毒”的原则外,还明确了加强废气、污泥的排放控制及管理,避免病原体在不同介质中的转移扩散。同时首次强调为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体现了对从业人员的保护;三、更加重视源头消毒,切断污染源。“新冠病毒技术方案”强调消毒灭菌,同时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加强消毒工作,但并未做其他具体规定,其原因主要在于近二十年来,我国污水处理厂建设成绩非常显著,均配置了基本消毒的设施,加强运行管理的监督,执行相关规定即可满足当前要求。此外,新冠病毒技术方案”抓住了医院源头消毒环节这一主要矛盾环节,针对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大量的医院污水处理,形成了我国医院污水处理的基础设施体系,可做好源头消毒,切断污染源。明确了强调了消毒剂投加的技术方面的要求,高强度投加消灭病毒,毕其功于一役。
那么对比“SARS技术方案”,“新冠病毒技术方案”究竟在哪些地方进行了完善?这三大特点又如何体现在“新冠病毒技术方案”中的呢?我们逐点进行详细分析。
2003年“非典”疫情发生后,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积极做出响应,于2003年4月22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水和医疗垃圾监督管理力度的紧急通知》以及《关于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和有关环保工作的紧急通知》,采取果断措施加强医疗废水和医疗垃圾的监管工作,防止二次污染,切断传播途径;随后在4月24日发布《关于“非典”疫情防范时期加强医院废水和医疗废物回收处理处置的通知》,号召各地医院采取杀菌灭毒措施避免二次污染,同时也加强医院废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加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建立医疗废物监督管理机制;4月27日发布《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加大对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力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了“非典”确诊及疑似病例的医疗单位在内部处理医疗废物。4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SARS”病毒污染的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和《“SARS”病毒污染的废弃物应急处理处置技术方案》(环明传〔2003〕3号),以公开方式在各省环保局(厅)、监测站、监察机构内部传阅。
“SARS技术方案”明确了污水污染控制的两条原则:1、加强污染源管理,严防污染扩散;2、尽快消毒灭菌,控制病毒繁殖扩散。并对消毒剂的种类、投药技术、投药量等技术指标进行了详细规定。从“SARS技术方案”中能够准确的看出,当时的技术方案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独立,没有对其他排放标准及技术规范的引用。
分析主要是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是我国当时的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还没形成完善的体系,部分领域还缺乏行之有效的标准规范。在非典爆发的时间点,我国当时实行的与医疗废物有关的排放标准有: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部分、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以及《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07:88,其中《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是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批准发布的针对工程建设行业使用的行业标准。因此在编制“SARS技术方案”时是处在环保标准规范缺失的大环境下的,很难参照当时实行的标准规范体系进行技术方案的编制。二是我国环保行业在医院污水处理和城镇污水处理设备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首次面对大规模病毒疫情爆发,在“尽快消毒”、“严防扩散”等思想指导下,倾向于使用更加严格的技术指标。对比当时实行的《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SARS技术方案”不仅采取了最严格的针对传染病医疗机构的排放标准,还将氯化消毒的粪大肠菌群排放标准由900 MPN/L提高到500 MPN/L,并统一了接触时间为1.5小时,余氯量大于6.5mg/L,同时增加了臭氧消毒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和排放标准。因此在最终定稿的“SARS技术方案”中,我们大家可以看出无论是排放标准还是技术方案,在部分参考当时实行的标准规范的情况下,采取了更加严格的控制措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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