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7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广东天锐节能环保玻璃有限公司位于吴川市黄坡镇吴川华昱产业转移工业园如意路6号的钢化玻璃、夹胶玻璃、中空玻璃深加工建设项目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经查,该项目生产的基本工艺为“原料(玻璃)→********→成品→入仓”,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废水(冷却水)、废气、固废、噪声;根据《关于广东天锐节能环保玻璃有限公司钢化玻璃夹胶玻璃中空玻璃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吴环建〔2014〕2号]要求,该项目生产产生的清洗废水和冲洗废水一定要通过冷却水循环水池加以收集处理后循环使用,生活垃圾污水通过无动力地埋式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装置处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黄坡镇污水处理厂;项目生产时产生的玻璃边角料、破碎玻璃、磨边粉末和生活垃圾必须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妥善处理。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厂房外污水处理站旁压滤机下方堆放有经压制后的废水净化处理污泥(玻璃渣),压滤机周边区域未设置棚盖、围堰、导流槽,部分含水污泥(玻璃渣)经厂区内部道路流失到厂区东面的荒地,厂区东面荒地堆积有肉眼可见的呈淡黄色废水净化处理污泥(玻璃渣)。
1.你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企业名称和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超授权经理祝**配合我局吴川分局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事实;
2.我局吴川分局于2024年3月27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和视频录像,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调查情况;
3.你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4.你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提供的钢化玻璃、夹胶玻璃、中空玻璃深加工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我局吴川分局于2024年3月27日调取的《关于广东天锐节能环保玻璃有限公司钢化玻璃夹胶玻璃中空玻璃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吴环建〔2014〕2号]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办理情况及环境管理要求;
5.你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提供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固废台账复印件,证明****公司、****公司向你公司销售密封胶、玻璃和对密封胶包装物、玻璃碎片、玻璃渣进行回收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态废料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态废料”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我局吴川分局于2024年4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4〕005号],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工业固态废料扬散、流失、渗漏,对流失在厂区东面荒地的废水净化处理污泥(玻璃渣)进行回收处置。2024年5月8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做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为废污水处理设施及压滤机设置棚盖,在压滤机周边设置围堰、导流槽,将污泥压滤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水净化处理污泥(玻璃渣)导流至废水净化处理池重新做处理;组织员工对此前流失在厂区东面荒地的废水净化处理污泥(玻璃渣)进行清理、收集,共收集到废水净化处理污泥(玻璃渣)98.7公斤并交由****公司回收处理,经核算,此次废水净化处理污泥(玻璃渣)处置费用合计202.04元。
我局吴川分局于2024年5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4〕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依法申请听证,未提交陈述申辩书。
2024年5月23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生态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申请书》《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申请向社会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经核,你公司已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条件,你公司于2024年5月25日在湛江日报A04版刊登《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向社会公开道歉,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和环保守法的承诺。
1.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作出的《责令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4〕005号]1份、2024年4月22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
2.我局吴川分局于2024年5月8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你公司于2024年5月8日提供的参与废水净化处理污泥(玻璃渣)清理、收集工作的工人近三个月的工资发放记录、上班考勤记录,证明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复查情况、你公司的整改情况及对你公司废水净化处理污泥(玻璃渣)处置费用的调查情况;
3.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4〕8号]1份、2024年5月21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的事实;
4.你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提交的《生态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申请书》《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和整改情况资料,我局吴川分局于2024年5月23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5月25日《湛江日报》1份,证明你公司主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和我局复核情况,以及你公司登报道歉、公开承诺守法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态废料,或者未采取对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态废料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别的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4.7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3;“涉及量3吨以下”裁量权重0%;“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5天以上”裁量权重1/4;“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整改情况为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并完全消除影响”裁量权重0%,裁量权重合计7/12;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处置费用×3倍=17.5万元),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和《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二点第二项“(二)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拟罚款金额的40%降低处罚:……2.涉非法处置工业固态废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采取对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态废料扬散、流失、渗漏”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按告知拟处罚款金额(17.5万元)的40%降低处罚,即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元整(¥105,000.00)的行政处罚。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