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秩序,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有很大效果预防餐厨垃圾收购后违法加工、处理和销售,及部分餐饮企业(户) 、餐饮摊位向下水道和雨水收集口偷倒餐厨垃圾,造成河渠污染,管道堵塞,对群众安全出行带来不便,且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就改善城区市容环境,保护生态,消除安全隐患,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餐厨垃圾(俗称“泔水”),是指从事餐饮行业、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杂、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二、即日起,城区内所有餐饮企业(户)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许可证复印件至县城环境卫生管理处进行注册备案,注册备案通过后所有餐饮企业(户)将产生的餐厨垃圾必须一律存放在自备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内备收,环卫处将安排启城公司定时统一上门收运,回收时间为每天9﹕00-22﹕00。
三、严禁将餐厨垃圾交给未经许可或备案的单位或个人处理;严禁将餐厨垃圾交给养猪企业及个人,杜绝泔水猪肉重返餐桌;严禁将餐厨垃圾排入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严禁将餐厨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合倒入生活垃圾箱(斗、桶)内。
四、即日起,将通过日常巡查、调取监控等方式对随意倾倒餐厨垃圾的行为进行严管,并进行源头追溯查处。凡不按通告要求,随意倾倒餐厨垃圾的,每发现一起,将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随意倾倒餐厨垃圾并污染自然环境的,每发现一起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经多次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门店及摊位经营者,城乡管理执法局将联合市场监管、卫生、环保、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业整改,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